不容忽視的學權684 [文/洪啟洋]

2011-12-13 01:58

 

身為大學生的你們不可不知這項重大的資訊,這項重大得資訊攸關到你們受教育權是否被侵害,而受侵害又該怎麼辦?看完之後你將對於大學法訂定的事情有番了解。不知你們是否還記得不久前不論是新聞還是在社群網站(facebook)曾看到某科技大學一名學生因為想創辦社團卻經過許多的阻饒以及行政單位的百般刁難,最後不但社團沒有成立成功就連想創辦社團的同學也被校方以退學做為懲處。對於如此過當的處分該同學也曾向校方提出申訴,經過學校評議委員會開會之後,判決書也已下來,判決書內容竟是把行政人員的疏失全盤掩蓋,並將學生的一舉一動加上了一大堆莫須有的罪名,甚至用刑法條例來威嚇學生低頭!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到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了,因此也引起各界對此事件的討論與關心,或許也因為此事件而司法院大法官於100117日舉行第一三六九次會議作成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認為,大學校方對於大學生進行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縱使處分並非退學,僅是記過、警告等處分,仍應允許權利受到侵害的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也就是在大學裡,校方不可過當處分學生,如果有過當的處分行為,該學生則可以透過校方的申訴管道進行申訴,倘若校方仍採取偏袒老師的過當處分,那可繼續往上申訴,直達行政爭訟。改變了向來大法官和實務所採取的「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之提起行政爭訟標準。人民在自身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權利獲得適當救濟,而此項救濟權利,不能只是因為身分的不同,則予以剝奪。縱使大學校方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進行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只要是侵害了學生受教育權的權利或者其他基本權利,就算不是退學或者類似的處分,仍應准許權利受侵害的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但前提是你必須持有許多有利的證據。由於684的誕生讓各大專院校無論是校方或是老師們都不敢再做過當的處分,684號有幾項規定是這樣的:老師不可在單用出席率來評量學生的平時成績、選課與系所規定不符遭強制退選、期末成績經評定為不合格而影響畢業、及校方否准其張貼助選海報……等處分。而這樣的法條成立後,也成為學生權益重要的里程碑。

返回

搜尋網站

© 2011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