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99年10月21日學生議會訂定
100年05月05日學生議會修正
100年11月24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三條制訂。
第二條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決算之編造、審議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會之決算,每學期辦理一次,學期之計算方式,依照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預算法之規定。
第四條 本會各機構之決算,應送學生議會審議。
決算日為每學期開學後第七日。
第五條 每一學期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該學期預算之科目門類;如期所入為該學期預算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訂科目,依其門類列入決算。
第六條 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法規定之。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七條 本會之決算,由行政中心財務處負責編造。
第八條 年度第一學期之決算,應由該屆行政中心財務處負責編造;年度第二期之決算,應由該屆行政中心財務處協助次屆行政中心財務處編造。
第九條 本會決算分下列各項:
一、總決算。
二、機構決算。
三、部門決算。
四、單位決算。
第十條 決算日後,經費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機構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前期期入應收款。
二、經費尚未使用者,應停止使用。
三、已發生而尚未償清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知會財務處後,得轉入下學期列為期入應付款。
決算日後各單位借支而未償清之金額,應於決算日後十四日內清償完畢。
會計期間結束後,結餘應列入次學期期入。
第十一條 誤付及透付,在決算日後繳還者,視為結餘,應轉入次學期之期入。
第十二條 本會之決算,按該學期法定預算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下列各項:
本學期預算數。
本學期預算增減數。
本學期收付實現數。
本學期餘額數。
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第十三條 本會各單位之決算,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付有關執行預算之表格、會計報告、經過說明及執行工作計畫績效說明。
第三章 決算之審議
第十四條 本會之決算,由行政中心財務處編造完成後,應於規定日期送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十五條 年度第一學期之決算,應於該年度第二學期學生議會期初大會開議日七天前送至學生議會秘書處;第二學期之決算應於次屆學生議會第一學期期初大會開議之日七天前送至學生議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學生議會應於每一學期期初大會審議上一學期之預算;決算審查時財務長應到場備詢,其他各機構之負責人得視情況到場備詢。
第十七條 學生議會查核審議學生會總決算,應注意下列效能:
一、期出、期入是否與預算相符。
二、期出、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勢。
四、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五、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總決算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學生議會送請會長公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決算使用之表格,由行政中心財務處訂定之。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若發現有未依本法執行預算之情事,得邀請相關人員說明,若情節重大或有不法之情事者,得依法提出糾正、彈劾案,必要時交由學校處理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一條 本法規定之事項,有必要另訂施行辦法或表格者,視情形由學生議會或財務處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