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發展基金專戶管理條例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發展基金專戶管理條例
99年09月05日學生議會訂定
100年11月24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條 本條例依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制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旨在管理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相關專門指定用途之經費使用。
第三條 本基金之運用由本會管理,並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監督之。
第四條 本基金經費收入之來源:
一、歷年累積之學生會費結餘款項。
二、相關捐助本基金之款項。
三、本金之孳息。
四、前年度結餘之學生會費。
五、其他對本基金之收入。
第五條 有關本會重大事務之用途,得以動用本基金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之運用,須依規定擬定工作企劃並編列預算,經學生議會審理
過後方可運用,但第一項急難救助金之運用,得預編一定額,其規定由學生行政中心另訂之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七條 本基金之支出每學期不得超過當學期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第八條 本條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行政中心首長提請,由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訂之。
第九條 本條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