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1000505日學生議會訂定

1001124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及會名) 

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發展校園民主制度,在學生自治基礎上,謀求學生福祉和保障學生權益,依據本校「明新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特設「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組織位階)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餘學生自治組織不得抵觸本會之法規與決議,並由行政中心與學生議會組成。

第三條  (本會職權)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學生自治相關事務。

    二、對外代表全體會員,依大學法及本校組職規程參與各項學校攸關學生權

益之會議及促進學生活動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協助各學生自治組織之運作。

    三、統籌與稽核本會財務之運用。

第四條  (中選會組織之制定)

本會下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五條 (輔導單位)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負責輔導。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具有本校學籍之大學部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不分學制或科系,在學生自治事務之範圍內一律平等。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會員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

    二、會員對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有選舉、罷免之權。

    三、會員有被選舉之權。

    四、會員應聘為本會幹部。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繳交本會會費。

    二、遵守本會法規和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會榮譽。

第三章  正、副會長

第九條  (正、副會長之任期)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副會長應採搭配競選,由日間部全體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  (正、副會長就職宣誓)

新任正、副會長應於交接就職之時宣誓,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向全校同學宣誓,余必遵守本校校規與本會章程,盡忠職務增進同學福利、保障同學權益,無負全校同學所託。謹誓。」

第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職權)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綜理會務並得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出、列席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等攸關學生權益之會議。副會長應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   (新任會長缺位)

當新任會長尚未產生時,原任會長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十三條   (會務之代理)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亦出缺時,由行政中心推舉一名部長代理會長行使職權。當剩餘任期尚達一半以上時,應於一週內公告辦理補選。

第十四條   (會長之覆議權)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若有窒礙難行之處,應於收到決議文後十日內送回覆議,如出席學生議會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會長即應執行。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五條   (最高行政機關與首長)

行政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行政會務,其最高行政首長為學生會會長。

第十六條   (行政部門及議會同意權)

會長下設秘書處、財務處等行政部門,由行政中心組織章程另訂之,各部門首長由會長提名,經議會同意任命之,任期均與會長、副會長相同。

第十七條   (行政部門與議會之關係)

中心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包含工作檢討、活動規劃及預算等事項),由會長率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首長列席,並接受學生議會議員質詢。

第十八條   (中心會議之組成)

中心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副會長、秘書長、各部正、副首長均須出席,會長不能主持時,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依序代理主持會議每學期舉行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辦法由中心制定之。

第十九條   (中心之會議)

中心會議任務如下:

一、檢查交付工作之執行情形。

二、研議及協調各部或社團之工作與活動計畫。

三、統籌活動預算及公布經費收支狀況。

四、推動、分配及審核各部之工作。

第五章  立法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之地位)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員選罷法之制定)

議會由學生議員經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組成,學生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員任期及就職宣言)

學生議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完整之。

第二十三條 (正、副議長之產生)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任期一年,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四條 (議員兼任行政職之禁止)

議員不得兼任本會行政或司法仲裁單位之職務。

第二十五條 (議會之會議)

議會應於學期內每月召開一次例行會。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會組織章程之制定)

議會之組織另訂於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各項補助經費。

三、對外籌募之款項。

四、存款利息。

五、帳戶之結餘款項。

第二十八條 (預算案提出)

會長、學生會行政部門、學生議會得各自提出預算案。

第二十九條 (經費之存放)

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學生會專戶帳戶。存款簿與學生會章保管於財務處。

第三十條   (學生會基金帳戶之制定)

每年度未使用完經費結餘之金額全數轉入「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發展基金專戶」專戶管理條例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預決辦法之授權規定)

本會預算與決算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章程位階)

本章程為全校自治最高法規,校內自治法規與其他辦法、要點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三條 (章程之修訂程序)

本辦法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全體會員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議。

 二、本會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

       三、行政中心提請修正。

第三十四條 (章程之實行)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發布日施行,並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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