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100年05月05日學生議會訂定
100年11月24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及會名)
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發展校園民主制度,在學生自治基礎上,謀求學生福祉和保障學生權益,依據本校「明新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特設「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組織位階)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餘學生自治組織不得抵觸本會之法規與決議,並由行政中心與學生議會組成。
第三條 (本會職權)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學生自治相關事務。
二、對外代表全體會員,依大學法及本校組職規程參與各項學校攸關學生權
益之會議及促進學生活動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協助各學生自治組織之運作。
三、統籌與稽核本會財務之運用。
第四條 (中選會組織之制定)
本會下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五條 (輔導單位)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負責輔導。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具有本校學籍之大學部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不分學制或科系,在學生自治事務之範圍內一律平等。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會員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
二、會員對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有選舉、罷免之權。
三、會員有被選舉之權。
四、會員應聘為本會幹部。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繳交本會會費。
二、遵守本會法規和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會榮譽。
第三章 正、副會長
第九條 (正、副會長之任期)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副會長應採搭配競選,由日間部全體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 (正、副會長就職宣誓)
新任正、副會長應於交接就職之時宣誓,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向全校同學宣誓,余必遵守本校校規與本會章程,盡忠職務增進同學福利、保障同學權益,無負全校同學所託。謹誓。」
第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職權)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綜理會務,並得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出、列席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等攸關學生權益之會議。副會長應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 (新任會長缺位)
當新任會長尚未產生時,原任會長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十三條 (會務之代理)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亦出缺時,由行政中心推舉一名部長代理會長行使職權。當剩餘任期尚達一半以上時,應於一週內公告辦理補選。
第十四條 (會長之覆議權)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若有窒礙難行之處,應於收到決議文後十日內送回覆議,如出席學生議會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會長即應執行。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五條 (最高行政機關與首長)
行政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行政會務,其最高行政首長為學生會會長。
第十六條 (行政部門及議會同意權)
會長下設秘書處、財務處等行政部門,由行政中心組織章程另訂之,各部門首長由會長提名,經議會同意任命之,任期均與會長、副會長相同。
第十七條 (行政部門與議會之關係)
中心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包含工作檢討、活動規劃及預算等事項),由會長率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首長列席,並接受學生議會議員質詢。
第十八條 (中心會議之組成)
中心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副會長、秘書長、各部正、副首長均須出席,會長不能主持時,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依序代理主持會議每學期舉行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辦法由中心制定之。
第十九條 (中心之會議)
中心會議任務如下:
一、檢查交付工作之執行情形。
二、研議及協調各部或社團之工作與活動計畫。
三、統籌活動預算及公布經費收支狀況。
四、推動、分配及審核各部之工作。
第五章 立法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之地位)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員選罷法之制定)
議會由學生議員經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組成,學生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員任期及就職宣言)
學生議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完整之。
第二十三條 (正、副議長之產生)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任期一年,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四條 (議員兼任行政職之禁止)
議員不得兼任本會行政或司法仲裁單位之職務。
第二十五條 (議會之會議)
議會應於學期內每月召開一次例行會。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會組織章程之制定)
議會之組織另訂於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各項補助經費。
三、對外籌募之款項。
四、存款利息。
五、帳戶之結餘款項。
第二十八條 (預算案提出)
會長、學生會行政部門、學生議會得各自提出預算案。
第二十九條 (經費之存放)
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學生會專戶帳戶。存款簿與學生會章保管於財務處。
第三十條 (學生會基金帳戶之制定)
每年度未使用完經費結餘之金額全數轉入「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發展基金專戶」專戶管理條例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預決辦法之授權規定)
本會預算與決算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章程位階)
本章程為全校自治最高法規,校內自治法規與其他辦法、要點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三條 (章程之修訂程序)
本辦法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全體會員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議。
二、本會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
三、行政中心提請修正。
第三十四條 (章程之實行)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發布日施行,並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