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

1000505日學生議會訂定

1001124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訂定之,「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  (中心職權)

行政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執行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會長之職權)

中心設置會長一人,領導行政部門綜理會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第四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中心設置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中心之組成)

中心部門常設如下各部:

一、秘書處:負責處理會長或副會長交辦會務及文書檔案建檔及保存。

二、財務處:負責本會經費收取、保管、出納及其他相關事務。

三、活動部:負責本會全校性活動規劃及辦理等相關事宜。

四、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聯絡。

五、美宣部:負責本會活動之宣導、推廣及場地佈置。

六、學生權益部:負責彙整及反應全校學生之相關權益問題。

七、器材部:負責本會之產物之管理、租借及採購之工作。

八、新聞部:負責本會之新聞發布及管理會刊之編輯、出版事宜。

前項各部設置首長一名,副部長、幹事若干名。各部首長皆由會長任命之,會長得依其政見或斟酌會務推動實際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第六條  (各種特別委員會)

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經行政會議之決議,於行政部門內增設各種特別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會長指派,並由其中遴選召集人一名。

第七條  (會務發展委員會)

中心為發展會務,設置會務發展委員會,由會長指派各部首長中心內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秘書處之設置)

中心設置秘書長一人,由會長提名,議會同意之聘任之,秘書長負責處理行政部門事務,並指揮監督職員。

第九條  (秘書處之職權)

中心設置秘書處,其掌權如下:

一、關於行政會議召集及記錄事項。

二、關於各部聯絡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文書處理、收發事項

四、關於資料建檔、保管事項。

第十條  (財務長之設置)

中心設置財務長一人,由會長提名,議會同意之聘任之,財務長負責一切財務管理事宜。

第十一條   (財務長之職權)

中心設置財務處,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算表、決算表編製事項。

二、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收取、管理、出納事項。

第十二條   (修正程序及施行)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經行政中心會長發佈施行,並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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