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
100年05月05日學生議會訂定
100年11月24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訂定之,「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 (中心職權)
行政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執行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會長之職權)
中心設置會長一人,領導行政部門綜理會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第四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中心設置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中心之組成)
中心部門常設如下各部:
一、秘書處:負責處理會長或副會長交辦會務及文書檔案建檔及保存。
二、財務處:負責本會經費收取、保管、出納及其他相關事務。
三、活動部:負責本會全校性活動規劃及辦理等相關事宜。
四、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聯絡。
五、美宣部:負責本會活動之宣導、推廣及場地佈置。
六、學生權益部:負責彙整及反應全校學生之相關權益問題。
七、器材部:負責本會之產物之管理、租借及採購之工作。
八、新聞部:負責本會之新聞發布及管理會刊之編輯、出版事宜。
前項各部設置首長一名,副部長、幹事若干名。各部首長皆由會長任命之,會長得依其政見或斟酌會務推動實際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第六條 (各種特別委員會)
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經行政會議之決議,於行政部門內增設各種特別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會長指派,並由其中遴選召集人一名。
第七條 (會務發展委員會)
中心為發展會務,設置會務發展委員會,由會長指派各部首長中心內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秘書處之設置)
中心設置秘書長一人,由會長提名,議會同意之聘任之,秘書長負責處理行政部門事務,並指揮監督職員。
第九條 (秘書處之職權)
中心設置秘書處,其掌權如下:
一、關於行政會議召集及記錄事項。
二、關於各部聯絡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文書處理、收發事項
四、關於資料建檔、保管事項。
第十條 (財務長之設置)
中心設置財務長一人,由會長提名,議會同意之聘任之,財務長負責一切財務管理事宜。
第十一條 (財務長之職權)
中心設置財務處,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算表、決算表編製事項。
二、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收取、管理、出納事項。
第十二條 (修正程序及施行)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經行政中心會長發佈施行,並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