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財產管理及器材借用辦法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財產管理及器材借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為有效管理會內財產,建立健全制度,並考量本會實際狀況,特訂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財產管理及器材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學生會財產使用狀況,應視實際使用情形之性能決定其是否報廢。
第三條 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行政中心首長:負有該單位財產管理及使用監督之責。
二、學生議會:審核財產之購置、稽查及報廢,並行使審核職權。
三、財務部:負責財產減損及財產統計報表編製。
四、保管人:負責財產之分類編號採購、驗收、保管、養護、登記、點收、盤點、移轉、報廢及配合行政中心盤點等相關業務。
第四條 一般器材借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借用器材需填寫『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器材借用單』,並抵押證件。
二、借用單位的出借時間若與學生會活動有所衝突,將以學生會活動為主。
三、本會不提供資訊器材、電池借用之服務。
四、所借器材務必如期歸還,逾期三日以上,則該單位停權二個月,
停權期間不得借用器材。
五、歸還器材時,應保有原來的清潔與功能。
六、借用器材最長期限為一星期(含例假日),欲申請續借於期限到期前
三天辦理,逾期不受理。
七、器材如有損壞,應付賠償或自行修繕之責任,賠償金額視該物品之損
壞程度而定,如遺失,則須全額賠償。
八、除本會值班時間方可借用及歸還器材外,其餘時段本會均有權不受理借用及
歸還器材。
九、每屆交接時,需共同盤點器材。
十、寒、暑假因盤點、維修,本會有權暫停外借器材之服務。
十一、音控、燈控設備、組合式舞台及對講機借用相關規定請詳見本辦法第五、六、七條。
第五條 音控、燈控設備借用規定如下:
一、借用器材需填寫『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器材借用單』,除需抵押證件,並收取
施工及音控人員費用500元整。
二、各單位借用燈控相關設備,需繳交保證金500元整。
三、若設備於借用期間有所損壞,借用單位須負賠償或修繕之責任。賠償金額視
損壞程度而定,若器材遺失,須照價全額賠償。
第六條 組合式舞台借用規定如下:
一、借用時須填寫『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器材借用單』,並收取2500元(含2000
元施工費及500元保證金)。
二、本舞台只限於校內使用。
三、活動完畢後,借用單位須將舞台清潔乾淨,即可退還保證金。
四、活動中若有損壞,借用單位須負修復及賠償之責任。賠償金額視損壞程度而
定,若遺失,須照價全額賠償。
第七條 對講機借用規定如下:
一、借用須一個禮拜前填寫器材預借表,借用時並收取500元保證金。
二、本會提供外借對講機共10台,每台均會附耳機。
三、歸還時若有耳機與對講機損壞或遺失,借用單位須負修復及賠償之責任。賠
償金額視損壞程度而定,若部分器材遺失,須照價全額賠償。
第二章 學生會財產之增置
第八條 學生會財產之增置(採購),經驗收完畢後,保管人應填寫學生會財產驗收單(附件一),經表單程序簽訂完,由財務部製作填寫學生會財產增加單(附件二)後,經行政中心首長核定,保管人為財物產籍之登記,並核發財物編號標籤。
第三章 學生會財產之登記
第九條 學生會財產之增減或異動,應依下列四種登記憑證,辦理器材產籍之登記:
一、學生會財產增加單:依第八條規定程序填造。
二、學生會財產移轉單:由移出單位填寫「學生會財產移轉單」(附件五),連同
財物相關資料送至移入單位,經移入單位清點簽章確認
後,按照表單程序會簽(附件五),送行政中心核定財物
移轉登記。
三、學生會財產減損單:學生會財產需辦理減損時,由保管人填寫學生會財產處
分單(附件伍),經程序核簽後,由財務部製作學生會財
產減損單(附件四)會簽後,由行政中心首長核定,據
以辦理財產減損登記。
前項第三款財物表單,包括報廢、損失及轉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