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99年10月21日學生議會訂定
100年05月05日學生議會修正
100年10月15日學生議會修正
100年11月24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三條制訂。
第二條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並依本法規定。
第三條 本會各部門依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四條 本會各部門在法定預算內,由各部門依規定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第五條 一學期之一切收入,及前學期之結餘,視為本學期之期入稱期入者。稱所入者,謂除去重複收帳部分及退還部分之收入。
第六條 一學期之一切費用,預算預備金及前學期之結欠,視為本學期之期出稱期出者。
第七條 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稱繼續經費者。
第八條 本會預算,每一學期辦理一次。
第九條 本會期入及期出均應編入總預算。
第二章 預算之編列
第十條 本法所列第一學期總預算案,其編列期間自該學學期開始二月一日至學期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總預算案,其編列期間自該學期開始八月一日至學期結束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條 本會期入之學期劃分如下: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學期。
二、期入科目未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學期。
第十二條 本會期出之學期劃分如下: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學期。
二、期出科目未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學期。
第十三條 本會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預算:為每一學期之期出、期入全部所編列之預算。
二、機構預算:為學生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之預算。
三、部門預算:各部門所屬單位之預算。
四、單位預算:各單位所屬之預算
第十四條 本會當學期可使用之經費為全體會員所繳交之人數x250元。
第十五條 本會當年度預算編列比例如下:
一、大型活動費用項目不得高於 70%。
二、行政運作費用項目不得高於 30%。
三、預備金項目不得高於 10%。
四、學生議會行政項目不得高於 3%。
第十六條 學生會預算應設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第一預備金設於單位預算中,其數額不得多於單位預算之百分之五。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中,其數額不得多於總預算之百分之三。
第十七條 學生會不得於法定預算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產或投資之行為。
第十八條 學生會非依自治規章,不得於法定預算外增加債務。
第十九條 學生會長應於就職後,先擬定第二學期之施政方針,並於學生議會第一學期期末大會前,編擬第二學期之施政方針。
第二十條 行政中心各部門應依施政方針擬定工作計畫,於學生議會期初會議中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二十一條 本會各部門編擬概算程序如下:
一、行政中心秘書處及各部門依施政方針,編擬工作計畫及期出或期入之概算,呈學生會長後,再轉送財務處。
二、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編擬,呈學生議會議長,再轉送學生議會財務部。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中心財務處將各部門期出及期入之概算,彙核整理,編成學生會預算案,送請會長核定後,再轉送學生議會秘書處。
總預算案應含編製報告書、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
如無工作計畫書或工作計畫書不詳細,學生議會得將預算予以凍結。
第二十三條 若總預算期入及期出未平衡時,由會長協同財務部長與各部門部長討論、協調,以求收支平衡。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第二十四條 第一學期總預算案,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二學期總預算案,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第一學期總預算案,應在該學年第一學期開學第十天前,由學生議會審議完畢。
第二學期總預算案,應在該學年第二學期開學第十天前,由學生議會審議完畢。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會審議學生會總預算案時,下列人員應列席說明:
一、學生會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門首長。必要時社團及系學會負責人應列席。
二、學生議會財務長。
第二十七條 繼續經費之編列,應明列全部計畫之經費總額及各期之分配額。
第二十八條 每學期之總預算案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時,由學生議會議定補救辨法,通知行政中心。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部門應於學生議會審議預算前,提供下列參考資料之副本,以供學生議會調閱索取。
一、上學年度同期各部門之預算與決算。
二、其它相關單位應提供與決定預算有關之資料。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三十條 各部門收支預算,其入庫及解庫,應由財務部依法定預算行之。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依通過預算,按規定分配預算,報請各部門首長核定,並知會財務部後,始可動用。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訂實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經學生議會審議後準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款預算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各款執行預算時,遇有經費不足之情況,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前項經費之動用,應送請該部門首長核定後,轉請學生議會核備後,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有下列情形者,得支用第二預備金: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經費增加時。
三、因應事務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前項經費之動用,應送請該部門首長同意,經會長核定後,且向學生議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若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動用預備金:
一、經學生議會刪除之工作計畫或相關科目預算。
二、超過統一規定標準或不合本會法規之支出。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對於各部門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由學生議會程序委員隨時調查。
第三十八條 本會預算之執行,如遇未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中心會議之決議後,送請會長以命令裁減之,再送由學生議會審核通過。
第三十九條 行政中心財務長應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半內公布該學期會費收入及前期結餘數額,若總額低於通過預算,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減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學生議會執行職權時,若發現有未依本法執行預算之情事者,得邀請相關人員說明,若情結重大或有不法之情事者,得依法提出糾正、彈劾案,必要時得交由學校處理或依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法規定事項,有必要另定施行辦法者,由行政中心財務長與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共同訂定之,並送學生議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制定通過,學生會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