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

971120學生代表大會訂定

98618學生議會修正

99518學生議會修正

10055日學生議會修正

10011月24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會名為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立法、監督單位。

●第二章 議員

第三條 學生議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以系為選區,由各學系以會員四百人為基數選出二人,會員超過四百人者,按其超過之數,每滿二百人增選一人,各學系最多不得超過四人,總席次不得低於19席,如未參選之學系則喪失該學系權益。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學生議員出席會議之義務如下:

一.   學生議員應於每次開會前親自報到出席會議。因故無法出席者,應在會議開始前三天前向本會秘書長提出請假事由,否則視同無故缺席。

二.   無故缺席達該學期開會次數三分之一或請假達二分之一,則取消議員資格,出席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議員資格

議員任期內不得兼任社團及系學會正副會長、校外實習、休學、轉學、退學者,將該除以議員資格

 

第七條 學生議員缺額達全體總額二分之一時,應辦理補選。但所遺留任期不足三個月前,不再補選。

●第三章 議會職權

第八條  本會之職權

一、議決本會及學生會行政中心預算案、稽核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二、議決學生議員或學生行政中心行政中心所提之議案、預算案。

三、對學生會行政中心行使質詢權、糾舉權及提出罷免案。

四、對校內各單位行使質詢權。

五、本會幹部需參與校務會議及各項重大會議。

六、向學校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

七、對學校提建議案。

八、修訂本會及學生會行政中心其他法規。

 

●第四章 議長副議長

第九條

一、本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全體學生議員為當然候選人。

二、新任學生議員產生後20日內,由原任議長召開主持首次會議,並選舉新任議長、副議長。

 

第十條 議長職權如下

一、依法召開並主持本會會議,並在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二、依學校各級會議規定,出()席學校會議。

三、議長應本公正中立原則,維持會議秩序,處理議事,並不得在會議進行中參予討論。

四、議長得依其職權或斟酌會務推動實際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第十一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副議長不在由議員推派一名擔任。

第五章 秘書處

第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設置秘書長一名,經由議長提名,學生議員行使同意任命之,並設置財務組及文書組,其下設一名組長,並由秘書長提請任命。

第十三條 秘書長職權如下:

一. 負責本會會議之記錄。

二. 議會文書收發、分配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 議會開會之各項行政工作事項。

四. 於開會前一個禮拜通知所有議員。

五. 負責本會對外之公共關係、申訴處理等相關事宜。

六. 印信典守事項。

第十四條 財務組職權如下:

一、負責保管本會之帳戶,會計、出納、內部稽核、經費補助申請、預算編列、收支報表以及單據保管存查之工作。

二、需定期公開收支報表,以落實公正公開。

第十五條 文書組職權如下:

一.        負責本會之新聞發佈、刊物出版、美宣、各類文宣資料規劃與保管等工作。

二.         負責問卷相關作業。

●第六章 其他職務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美宣長一名、活動長一名、資訊長一名,由議員互相推舉。

  第十七條 美宣長職權如下:負責本會活動之美宣及場地佈置。

  第十八條 活動長職權如下:負責本會活動規劃與辦理等相關事務。

  第十九條 資訊長職權如下:負責本會網站管理並於本會舉辦活動時擔任攝影及

                            活動紀實。

●第七章 委員會

  第二十條  委員會之委員由各議員擔任,議員需參加任一委員會,在首次會議中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置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由一名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組成負責委員會名單如下:

一、程序委員會:負責會議之議程審查、審定事項、提案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

二、財政委員會:負責學生會交付之預算案並負責稽核及監督學生會各部門經費運用及相關事項

三、法規委員會:負責學生會法規相關事項訂定、修改相關事宜。

  本會必要時,可增設臨時委員會或常設委員會,其名額由召開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需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責。

第二十三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書面提報大會討論,並由該主任委員或推派委員一人向大會說明。

 

●第八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議由議長擔任主席,若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由副議長擔任主席,副議長無法出席由議員推派一名擔任主席。

 第二十五條 會議所審之議案,應先經過程序委員會之審查,再提報至大會討論之。

 第二十六條 每學期共三次大會,分為期初大會、期中大會、期末大會,由議長召開,須達二分之一()以上議員出席才得開會,秘書長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議員,若未達法定人數則不得開會,則當下決定該會議下次開會時間。

  第二十七條 臨時會有下列情況之一,則得以召開

一、於大會中擱置或急迫的案件,並由議長召開臨時會

二、由學生會行政中心首長、委員主任委員諮請議長或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 開,學生議會議長應於二週內召開臨時會。

●第九章 辦法制定及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修訂程序

一、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一提議,並提出有異議的章程後呈報至法規委員會

二、由議長提請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並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決議,才使得修訂

三、本會通過之決議,應主動移送本會議長,議長於收到決議案後七日內公佈施行之。

●第十章     

  第二十九條  學生議員在本會內有關學生自治事務之言論享有免責權,但不得涉及毀謗、人身攻擊。

  第三十條 本法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送至學生事務處備查,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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