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議員出席實施辦法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議員出席實施辦法
99年4月8日學生議會訂定
100年11月24日學生議會訂定
第一條 依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訂定「明新科技大學學 生議會議員出席實施辦法」。
第二條 請假規定
一、依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五條(出席會議之義務)第一項
規定:學生議員應於每次開會前親自報到出席會議。因故無法出席者,應在會議開始前三天向本會秘書長提出請假事由,未完成請假手續者,視同無故出席。
二、若臨時發生緊急事件,不能按照正常程續辦理請假時,應先以電話告知秘書長,並於會議後一週內附上證明,若無則視同無故缺席。
第三條 請假辦法程序
一、請假單於會議前三天填寫。
二、請假辦理時間中午十二點至下午一點,交付秘書長。
三、秘書長統整交由議長審核。
第四條 取消議員資格
一、於每學期期末大會進行出席率審查。
二、依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五條(出席會議之義務) 第二項規定:無故缺席達該學期開會三分之一及請假超過二分之一,則取消該議員資格。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